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发生故障及时抢修,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发生故障及时抢修,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