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慧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智能支付、车辆运营调度、安全监控、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水平。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容量大、技术性能强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共汽车。新增公共汽车应当是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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