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