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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