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