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期限依法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