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期限依法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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