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资源,组织经营者提供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社区接驳班车、夜间班车以及定制线路等多样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