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客流量调查,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七日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对有关临时调整事项的随车提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七日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对有关临时调整事项的随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