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与县(市)、石龙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协调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市)、石龙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途经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将确定的线路方案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市)、石龙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途经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将确定的线路方案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