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对特殊人群减免票价;
(三)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运营服务管理;
(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六)执行政府指令的抢险、救灾、防疫、处理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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