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保证其技术性能和设施设备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定期消毒,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二)标明经营者名称、车辆牌号、线路编号;
(三)车厢内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禁烟标志、儿童购票高度标线、运价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标识;
(四)车厢内设置老、幼、残、孕专座;
(五)无人售票车辆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非现金支付识别和电子报站设备。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定期消毒,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二)标明经营者名称、车辆牌号、线路编号;
(三)车厢内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禁烟标志、儿童购票高度标线、运价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标识;
(四)车厢内设置老、幼、残、孕专座;
(五)无人售票车辆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非现金支付识别和电子报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