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主干道路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道及优先通行的交通标识,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运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