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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