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规划、财政扶持、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安全防范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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