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区)河长应当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保护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下级河长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河长应当做好责任河道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河长应当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保护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下级河长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河长应当做好责任河道保护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