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对在河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对在河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