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包括水系连通、河道建设与整治、岸线保护、河道采砂等规划。
河道专业规划应当遵循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航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专业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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