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沿河城镇的河道建设和整治专业规划,须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