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四条 河道治理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堤防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排涝通畅和水系连通,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本条所称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理、清淤疏浚、堤岸建设与防护、截污导污、湿地修复、生态补水等。
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本条所称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理、清淤疏浚、堤岸建设与防护、截污导污、湿地修复、生态补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