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施工期限、资金保障、淤(污)泥处理方式等事项。
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施工期限、资金保障、淤(污)泥处理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