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制度和河道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完善沿河区域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消除黑、臭、脏河道和水体。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和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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