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河及河流上游截污导污工程建设,做好水污染应急处置,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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