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河及河流上游截污导污工程建设,做好水污染应急处置,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