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编制涉及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