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本市实行河道名录制度。
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管河道和其他河道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管河道和其他河道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