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河长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长制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长制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