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