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道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防洪为主、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