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河道保护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河道专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河道保护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河道专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