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依照本条例做好河道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