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