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二至三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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