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一百吨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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