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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