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