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石龙区节约用水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石龙区节约用水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