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七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以及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