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年度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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