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八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八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科学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原则。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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