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