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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