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06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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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 第四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 第五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石龙区节约用水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日... 第六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年度宣传计划,定期开展... 第七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以及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八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八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第九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和节约用水规... 第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本市行政区...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并且使...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四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定期...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落实用水统计制度,全面开展用水...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价制度。 编制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开展与取用水有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和园区应当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 已建成...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建设高效节水...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节水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严格控制景观用水。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日常巡查、维修和保养,减少漏损量。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优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等节约用水工作,建设节水...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应当根据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制定本企业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建设和完善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推进...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系统: 单体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公寓、综合性...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