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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