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