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系统:
单体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规划人口在三万人以上或者日建筑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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