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