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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