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