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应当根据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制定本企业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建设和完善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经处理达标的矿井水优先用于矿区的生产用水和周边地区的工业、生态等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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