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等节约用水工作,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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