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优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