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日常巡查、维修和保养,减少漏损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