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建设高效节水型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设施,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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