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和园区应当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
已建成的企业和园区应当逐步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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