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价制度。
编制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开展与取用水有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约用水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编制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开展与取用水有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约用水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